山西年底前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15-11-17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在 2015 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 24 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意见》确定将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肺癌、急性心肌梗死等 24 类重特大疾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地可在上述疾病的基础上,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意见》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各地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确定,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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