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发布了《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条例》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10种“医闹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焚烧冥币、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围堵就医通道等;
(二)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办公、诊疗场所;
(三)抢夺、损毁病历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办公设施、设备;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挟持医务人员或者行政管理人员;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扰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八)以霸占病床或将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弃在医疗场所等方式扰乱正常医疗、办公秩序;
(九)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十)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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