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处方就能在药店长期买药?

2015-12-11

导读:济南市将在部分连锁药店试点“处方药留方管理制度”,患者只需在首次购买处方药时提供处方,下一阶段的复诊期之前再次购买相关药品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即可。

  近日,有媒体报道济南市将在部分连锁药店试点“处方药留方管理制度”,解决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病等长期需要处方药治疗的病人购药流程繁琐的问题。


“便民”措施有何风险?


  根据2007年2月原卫生部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开出后,病人只能在3天内凭处方到药店购买7-15天剂量的处方药,超过3天只能到医院或诊所再开具新处方才能购药。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事实上,反复购药对于需要长期服药的慢病患者来说非常不方便。济南的做法是只需在首次购买处方药时提供处方,下一阶段的复诊期之前再次购买相关药品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即可。


  但是这一“便民”的做法却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有效期和处方用量的规定,如果处方医师在没有注明超量使用的理由,更是“法理”不容,因此,是否需要先修“法”?


医院、医生、药店如何看?


  济南市的试点对患者是一大利好,那么对医院和医生来说呢?


  原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曾表示,北京市大医院里30%以上都是去开药的人,不少人还是单纯开药维持常规治疗的患者。济南此举首先延长了患者的看病周期,必然会缩减大医院门诊量。同时,医生的看病负担也会减轻不少,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处理病情相对急重的患者。


  但是,门诊量的下降会直接削减医院的营收,少开处方也会影响医生的收入,所以即便医生的负担得以减少,思想上能不能解放、愿不愿意配合也是一个问题。


  另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在实施处方药留方管理制度之后医疗风险由谁承担。医生开写了处方、患者拿处方买了药,药品销售的药店卖了药,看起来,患者获得了方便,药店获得了利润,首次开处方的医疗机构也收取了诊查费,自然他们都得了好处。但是如果医生没有注明超期处方理由,发生问题责任由谁承担恐怕就说不清楚了。


  还有一点,如何避免一个患者拿着同一药方到多个药店取药?可能最好的方式是联网管理,但具体如何执行,执行效果怎么样,恐怕还要走着瞧。

 

来源:医学界,文: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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