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统一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2015-12-07

  12 月 3 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已于 12 月 1 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打破了医疗救助方面的户籍身份障碍,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统一;突出了门诊大病救助和重特大病住院救助理念;总体提高了救助报销比例。

  根据《办法》,具有宁夏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七类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在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给予 50% 的补助,剩余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给予 60% 的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8 万元。

  《办法》紧紧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进入医疗救助程序;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须先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救助。

  如果申请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疗总费用的 10% 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8 万元。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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