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医疗费免七成 最高两万元

2015-11-13

  日前, 德州市民政局、卫计委、人社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 实现医疗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配套服务。

  其中,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患有重大疾病的,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 按照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 70% 给予救助, 年封顶线 20000 元。

  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方面, 医疗救助只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定点医院机构发生的, 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意见》同时对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医疗费用减免等的救助标准划定了「红线」。其中,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中,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等其他重点救助对象, 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不低于 60% 提至不低于 70%,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0000 元。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 凡符合大病保险救助条件, 且享受大病保险后, 合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照医疗救助范围均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患有重大疾病的,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 按照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 70% 给予救助, 年封顶线 20000 元。

  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12000 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000 元以上 (含 12000 元) 的部分按 20% 比例给予救助, 年封顶线 10000 元。

  此外,2015 年底德州将建立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 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直接予以救助。确保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 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今后, 市级将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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