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医院改制后不得称"人民"、"中心"

2015-09-25


导读:“‘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2014年7月,河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由于国药公司和新乡市政府直属单位共同组建国药中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新乡地区已有八家直属医院和二家托管医院,这些直属医院包括了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乡市妇幼保健院等,改制前均为公立医院。


  河南省卫计委就此致函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对这些医院的名称问题进行“请示”,卫计委于9月21日做出批复。


  批复认为,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所以河南省这些由公立医院转制的股份制医疗机构将必须改名,不得继续使用含有“人民”、“中心”、“总”等字眼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卫计委此番批复对其他省市也同样有效,未来凡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医疗机构均无法继续搭乘公立医院的体制“顺风车”,而需在“计划外”接受市场考验。


  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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