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 河南改制的公立医院必须改名字

2015-09-25

  近日,为了解决河南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后的名字问题,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专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做了「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也对「请示」做了批复。

  批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8〕35 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 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批复意味着,河南将有一大批改制后的公立医院必须更名。更名后的改制医院,名字中将去掉公办色彩,这就要求他们需要更加努力地分析市场,只有按照精细化运营,才能增强竞争力,莸得持续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5〕280 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8〕35 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 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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