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新规:金额不少于 20 万赔付率不低于 8 成

2015-08-21

  未来,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 10%。

  今天下午,保监会召开发布会,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每月扣除额 200 元。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 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 80% 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赔付率划线的同时,最低保险金额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 10%。

  办法中明确,商业健康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背景新闻:

  2015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 24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5 月 12 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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